借款不还伪造欠条签名,笔迹鉴定还原真相12
发表时间:2021-04-27 08:16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。可被告王海通借钱后不但不还,却伪造证明企图赖帐。6月23日,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4000元。 原告诉称,1996年以来,被告王海通因做生意先后向原告任秀英多次借款,经双方于2000年5月11日结算,被告共借原告现金158000元,并出具借条一份。2000年以来,被告共归还原告现金4000元,下剩154000元未还,经多次催要未果,诉至法院。 被告辩称,从原告处借款属实,但在2000年10月10日已将此借款还给原告之夫刘进福,且有盖着“刘进福”私章和签名的证明条为证。 为证明此“证明条”的真实性,经双方协商同意,委托河南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证明条上的“刘进福”的私章及落款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。鉴定结论认定该证明条上的“刘进福”不是刘进福本人所写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,而借条是证明债权、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,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条,有效证明了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且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来源作者:虞城县法院 范中芳 赵文生 如您有涉及到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案件,欢迎免费咨询笔迹鉴定服务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