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1114
发表时间:2021-03-02 14:12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。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。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的同一认定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。 SF/ZJD0201002-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 3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从理论上讲,鉴定结论应当是确定性的,要么肯定,要么否定。但在笔迹鉴定实践中,确实存在由 于检材字迹或样本字迹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,其反映出的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书 写人的书写习惯的情况。在此种情况下,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,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, 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,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 结论(即推断性结论)。为了较准确、客观地反映鉴定人对其所作判断的确信程度,笔迹鉴定中非确定 性结论可分为极有可能、很可能(实践中常表述为“倾向”)、可能等不同等级。 3.1确定性结论 3.1.1肯定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,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 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。 释: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,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是某人所写。” 3.1.2否定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,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 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。 释: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,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不是某人所写。”SF/ZJD0201002-2010 3.2非确定性结论 3.2.1极可能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,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,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 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。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,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极有可能是某 人所写。” 3.2.2极可能非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,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,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 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。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,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极有可能不是 某人所写。” 3.2.3很可能同一(倾向肯定同一) a)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,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,符合特征总和基 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。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,仅次于3.2.1,通常表述为“倾向认为检材 字迹……是某人所写。”或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很可能是某人所写。” 3.2.4很可能非同一(倾向否定同一) a)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,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,差异特征总和基 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。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,仅次于3.2.2,通常表述为“倾向认为检材 字迹……不是某人所写。”或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。” 3.2.5可能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,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 对较高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。SF/ZJD0201002-2010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,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3.2.3,仅表示一种技 术上的合理推定。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有可能是某人书写。”或表述为“不能排除检材字 迹……是某人书写的可能。” 3.2.6可能非同一 a)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,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 对较高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; b)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; c)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。 释: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,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3.2.4,仅表示一种技 术上的合理怀疑。通常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。”特别注意的是,实践中该 种结论不能表述为“不能认定检材字迹……是某人所写。”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,把该 种结论误解为“倾向否定”结论,甚至混同于“否定同一”结论。 3.3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3.3.1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。 3.3.2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。 3.3.3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,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。 释:该种鉴定结论通常表述为“无法判断检材字迹……是否某人书写。”不能表述为“无法判断 检材字迹……是(或不是)某人所写。”以免在结论的理解上导致歧义。 4鉴定结论的表述 4.1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准确全面,且简明扼要。 4.2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,鉴定结论的表述如上述各类鉴定结论注释中所述,相应表述为“检材 字迹……是或不是(或非确定性)某人所写。” 4.3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,上述鉴定结论种类中各种鉴定结论相应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与样 本字迹是或不是(或非确定性)同一人所写。” 4.4如检材是复制件的,鉴定结论的表述分以下几种情况。 4.4.1如检材声称是复制件的,经鉴定检材字迹确是复制形成的,上述鉴定结论种类中各种鉴定结论 相应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是或不是(或非确定性)出自某人的笔迹。”或“检材字迹……与样本字 迹是或不是(或非确定性)出自同一人的笔迹。” 4.4.2如检材声称是原件的,而经鉴定检材字迹是复制形成的,鉴定结论表述为“检材字迹……不是 直接书写形成。”同时应说明检材字迹的复制方法。 4.5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,鉴定结论均不使用“检材字迹……与样本字迹是或不(或非 确定性)一致(或相同、同一)。”等类似不准确的表述方式。SF/ZJD0201002-2010 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,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,在鉴定结论的 表述中,均不直接采用“检材字迹是或不是(或非确定性)伪造形成。”的表述方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