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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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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1-03-02 11:04

1范围

本部分规定了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原则、制作步骤和方法。

本部分适用于笔迹鉴定中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

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。

SF/ZJD0201002-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

3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原则

3.1笔迹鉴定应当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,并对主要的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说明,以便能对笔迹特

征的异同情况、变化范围、程度、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、详细的比对和分析。

3.2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根据比对的内容,分为检材与样本概貌的比对、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

对。

3.3概貌的比对,通常可直接或用复制件进行比对分析,不需另外再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

3.4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,应当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

3.5当比对的字数较少或是惯用格式,如签名、日期、金额等,可直接制作需检字迹的《笔迹特征比

对表》,不需制作单字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;如需对个别单字进行重点的比对分析时,亦应制作单字

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

3.6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,选取比对字迹的原则是既要客观全面,又应突出重点,在数量和质量上以

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。

3.7选取比对字迹可采用照相、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,手描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只能作为鉴定人

在检验过程中的检验记录,不能作为鉴定文书附件。

4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步骤和方法

4.1准备阶段

在选取检材和样本字迹之前,应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初步的检验,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检材和样本

字迹。

4.2检材和样本字迹的选取SF/ZJD0201002-2010

4.2.1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,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及其细节。

4.2.2如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能突现的,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,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

的检材和样本字迹,又能反映出纸张等书写载体为限。

4.2.3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一般保持原大,如字迹过大或过小,可对其大小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,

不能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,防止字迹变形。

4.2.4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单字变形,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,尽可能保持与原始字迹外形

一致。

4.2.5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尽量保持原有色调,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形成偏色,可参照原始字迹作

适当调整,尽可能调整到与原始字迹色调一致。

4.2.6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,在不影响检验效果的前提下,也可使用灰度或黑白图片。

4.3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编排

4.3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,一般左(或上)为检材字

迹,右(或下)为样本字迹。

4.3.2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首先按照相同单字进行编排,如无相同单字,再按照相同偏旁、部首或

笔画进行编排。

4.3.3比对字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,并尽可能编排整齐,以便于观察和分析比对。

5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方法

5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原则

5.1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。

5.1.2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。

5.1.3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,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。

5.1.4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应标明制作人、制作时间,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。

5.2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

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惟一性标识,通常在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右上角用“鉴定文书编号”进行标

识。如鉴定文书编号为“2006文鉴字第01号”,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;也可用简略编号,如“J”代表

鉴定文书,标识为“2006J01”或“2006J-1”。

5.3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

5.3.1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

a)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,可直接用“检材标识”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;

b)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,可采用“检材编号”+“阿拉伯数字”的方式进行标识,

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,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(如5.16)表示检材字迹

选于第5行第16列。

如:检材标识为“JC”,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JC.1,SF/ZJD0201002-2010

JC.2……”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JC.1.2,JC.5.16……”;如检材标

识为“JC1-1”,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JC1-1.1,JC1-1.2……”,

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JC1-1.1.2,JC1-1.5.16……”,以此类推。

5.3.2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

a)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,可直接用“样本标识”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;

b)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,可采用“样本标识”+“阿拉伯数字”的方式进行标示,

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,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(如5.16)表示样本字迹

选于第5行第16列。

如:样本标识为“YB”,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YB.1,YB.2……”,

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YB.1.2,YB.5.16……”;如样本标识为“YB1-1”,

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YB1-1.1,YB1-1.2……”,或用阿拉伯数

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YB1-1.1.2,YB1-1.5.16……”,以此类推。

5.4笔迹特征的标识

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,标识规则如下:

5.4.1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,又要简明扼要,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。

5.4.2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,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。

5.4.3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,可标识为“?”。

5.4.4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,推荐使用附录“笔迹特征标识符号表”中的标识符号。SF/ZJD0201002-2010

附录E: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

标识符号

名称图示

标识说明

实线

用于标识布局、结构、字形等笔迹特征。

虚线……………用于标识单字、偏旁、部首、笔画间的搭配比例特征。

用于标识单字局部的笔迹特征,如单字局部的连接、环绕、转折

及单字局部特殊的结构、搭配等笔迹特征。

长尾箭头

用于标识单字笔画连续的运笔动作。

短箭头

用于标识单字笔画的起、收、连、折、绕、顿、颤、拖、带、抖

等细微的书写动作。

括号()

对于错字、别字、异体及特殊笔顺和写法的字,在括号内标明该

单字的正写法或规范写法。或对某单字特征的说明。

标号①、②……用于标识笔顺特征。也可用于对笔迹特征进行编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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