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规范976
发表时间:2021-03-02 11:04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原则、制作步骤和方法。 本部分适用于笔迹鉴定中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。 SF/ZJD0201002-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 3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原则 3.1笔迹鉴定应当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,并对主要的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说明,以便能对笔迹特 征的异同情况、变化范围、程度、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、详细的比对和分析。 3.2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根据比对的内容,分为检材与样本概貌的比对、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 对。 3.3概貌的比对,通常可直接或用复制件进行比对分析,不需另外再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 3.4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,应当制作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 3.5当比对的字数较少或是惯用格式,如签名、日期、金额等,可直接制作需检字迹的《笔迹特征比 对表》,不需制作单字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;如需对个别单字进行重点的比对分析时,亦应制作单字 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。 3.6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,选取比对字迹的原则是既要客观全面,又应突出重点,在数量和质量上以 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。 3.7选取比对字迹可采用照相、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,手描的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只能作为鉴定人 在检验过程中的检验记录,不能作为鉴定文书附件。 4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4.1准备阶段 在选取检材和样本字迹之前,应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初步的检验,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检材和样本 字迹。 4.2检材和样本字迹的选取SF/ZJD0201002-2010 4.2.1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,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及其细节。 4.2.2如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能突现的,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,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 的检材和样本字迹,又能反映出纸张等书写载体为限。 4.2.3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一般保持原大,如字迹过大或过小,可对其大小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, 不能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,防止字迹变形。 4.2.4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单字变形,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,尽可能保持与原始字迹外形 一致。 4.2.5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尽量保持原有色调,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形成偏色,可参照原始字迹作 适当调整,尽可能调整到与原始字迹色调一致。 4.2.6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,在不影响检验效果的前提下,也可使用灰度或黑白图片。 4.3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编排 4.3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,一般左(或上)为检材字 迹,右(或下)为样本字迹。 4.3.2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首先按照相同单字进行编排,如无相同单字,再按照相同偏旁、部首或 笔画进行编排。 4.3.3比对字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,并尽可能编排整齐,以便于观察和分析比对。 5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方法 5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原则 5.1.1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。 5.1.2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。 5.1.3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,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。 5.1.4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应标明制作人、制作时间,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。 5.2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标识 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的惟一性标识,通常在《笔迹特征比对表》右上角用“鉴定文书编号”进行标 识。如鉴定文书编号为“2006文鉴字第01号”,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;也可用简略编号,如“J”代表 鉴定文书,标识为“2006J01”或“2006J-1”。 5.3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5.3.1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a)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,可直接用“检材标识”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; b)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,可采用“检材编号”+“阿拉伯数字”的方式进行标识, 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,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(如5.16)表示检材字迹 选于第5行第16列。 如:检材标识为“JC”,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JC.1,SF/ZJD0201002-2010 JC.2……”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JC.1.2,JC.5.16……”;如检材标 识为“JC1-1”,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JC1-1.1,JC1-1.2……”,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JC1-1.1.2,JC1-1.5.16……”,以此类推。 5.3.2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a)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,可直接用“样本标识”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; b)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,可采用“样本标识”+“阿拉伯数字”的方式进行标示, 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,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(如5.16)表示样本字迹 选于第5行第16列。 如:样本标识为“YB”,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YB.1,YB.2……”,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YB.1.2,YB.5.16……”;如样本标识为“YB1-1”, 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、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“YB1-1.1,YB1-1.2……”,或用阿拉伯数 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,标识为“YB1-1.1.2,YB1-1.5.16……”,以此类推。 5.4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,标识规则如下: 5.4.1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,又要简明扼要,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。 5.4.2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,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。 5.4.3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,可标识为“?”。 5.4.4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,推荐使用附录“笔迹特征标识符号表”中的标识符号。SF/ZJD0201002-2010 附录E: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标识符号 名称图示 标识说明 实线 用于标识布局、结构、字形等笔迹特征。 虚线……………用于标识单字、偏旁、部首、笔画间的搭配比例特征。 圈 用于标识单字局部的笔迹特征,如单字局部的连接、环绕、转折 及单字局部特殊的结构、搭配等笔迹特征。 长尾箭头 用于标识单字笔画连续的运笔动作。 短箭头 用于标识单字笔画的起、收、连、折、绕、顿、颤、拖、带、抖 等细微的书写动作。 括号() 对于错字、别字、异体及特殊笔顺和写法的字,在括号内标明该 单字的正写法或规范写法。或对某单字特征的说明。 标号①、②……用于标识笔顺特征。也可用于对笔迹特征进行编号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