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?11
发表时间:2026-07-27 15:46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,原告往往会提交欠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,当被告否认欠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时,究竟该由哪一方提出笔迹鉴定申请、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,一直是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。针对这一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作出了明确的专业解读,厘清了该场景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完整逻辑。
该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判定首先属于法官的心证问题。法官需要依托生活经验法则,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(包括原被告的当庭陈述)进行全面的分析认证,先完成对原告是否已经尽到基础举证责任的判定,而非直接将鉴定申请的责任直接分配给某一方当事人。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,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——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。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,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——被告借款,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,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;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,则认定其主张成立。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,属于其诉讼权利,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。 |